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执行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中,应当结合近年来省局有关纳税服务的文件,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纳税服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
二、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不可取代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纳税服务规范(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