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8﹞22号)第一、二条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2﹞15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