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年检内容
(一)事务所年检内容
1.检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是否按 《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2. 检查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达标情况。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是否符合《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有关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规定。
3. 检查注册资本金或经营资金是否到位。以资金年检当日注册资本金为标准。
4.检查事务所分支机构人员配置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虽经批准但没有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的分支机构;只收取管理费,但对分支机构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不予以统一管理的事务所。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
1.检查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职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有无只挂靠不执业的注册税务师。
3.有无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任法定代表人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包含虽经工商局登记但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4. 有无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二、年检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自检(7月20日至8月10日)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积极配合,认真对待。如实填写各类表格,对照年检内容,结合事务所基本概况、股东变化情况、内部管理状况、执业情况等方面内容形成书面报告,随同人事代理情况登记表等材料于8月10日前上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就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复检(8月11日至8月31日)
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在事务所自检及整改基础上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要查看第一手原始资料。
三 、年检工作组织实施
年检工作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领导下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局应指定专人对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年检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将年检情况和年检工作总结上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再将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