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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06﹞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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