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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办理税务更名登记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南平、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根据中央文化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福建省新华发行集团、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的批复》(闽委〔2002〕78号)文件,由全省各级新华书店等国有图书发行单位的资本持有者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于2004年5月8日在省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集团公司已顺利完成了对全省各市、县新华书店的分公司制改造,实现了新华书店的转企改制。近日,省工商局发出了《关于支持“新华书店”改革改制工作的通知》,同意集团公司在全省设立分公司时,各地的新华书店名称可暂予保留。福建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发出了《关于全省各级新华书店改制更名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闽统标办﹝2006﹞18号),要求改制后的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市、县分公司办理代码证书时,按更名换证办理,原赋予的法定代码不变。
  由于集团公司是由全省新华书店等图书发行单位整体改制设立,各市、县新华书店和集团公司所属市、县分公司实际是两块牌子一个实体,为避免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因纳税人识别号等未衔接造成业务经营和税收缴纳等方面出现不便,特同意集团公司提出的对其集团所属各市、县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与原新华书店相衔接,变更其纳税人名称,而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不变。
  税务登记变更后,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仍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请各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协助做好各项税收业务的衔接工作。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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