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到此件后,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反馈。各设区市地税局从2006年11月15日起至年底前,每月13日和28日分别向省局(税政管理二处)报告实施准备情况和基层反映的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每月13日和28日分别向省局(税政管理二处)报送本辖区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申报收入额、补退税额等有关数据。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