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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港兴纸业等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港兴纸业等企业退税问题的请示》(漳国税发﹝2006﹞158号)悉。关于漳州港兴纸业有限公司2003年6月申请办理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问题,鉴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漳州港兴纸业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6﹞183号)已做出批复,对其无法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采购的国产设备,仍不予办理退税;关于宏国电子有限公司出口退税申报资料遗失的问题,从核查的情况看,该企业账面上虽有记录相关的出口业务及资金结算情况,但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均为复印件,没有原件单证,仅有提供企业在2002年6月申报部分退税的交接手续,也不能证明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出口退税资料申报在案,鉴于此,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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