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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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