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征管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省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根据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专业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省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200号)、《关于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10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现就全省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及内涵
(一)建立联动机制是强化税源管理的有效途径
税源管理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其过程主要包括分析、评价和实施三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表现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个方面。目前,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源管理环节上不同程度存在相互脱节或衔接不畅的问题,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以及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已成为进一步强化当前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制约因素。省局在充分调研后认为,建立良性联动机制是整合优化税务机关管理资源,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税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要求全省国税系统要尽快建立起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良性联动机制,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衔接紧密、良性联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切实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二)建立联动机制的核心内容
工作联动机制的关键在于联动与机制。即:围绕强化税源管理的主题,围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整体目标,在各层级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环节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应用和双向反馈机制。各级、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责,又要联动协作,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及时发现纳税异常问题;以纳税评估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措施,并对涉嫌偷逃税疑案及时移送税务稽查;以税务稽查落实评估疑案,并对查案中发现的征管问题提出建议;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反馈结果,强化税收分析与税源管理的互动高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各部门齐抓税源管理的合力作用和整体效能。
二、建立联动机制的工作要求
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联动机制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互动与联动。从目前全省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看,必须立足现有条件,立足各地征管实际,从易到难,逐步深化。因此,首先,要从建立预警机制作为突破点,建立以税负分析包括行业税负、重点企业或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机制,然后再逐步扩大到从宏观经济到企业动态变化与企业纳税能力评估的预警机制;其次,建立省局、各设区市局和县(市、区)局三级预警分析体系;第三,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负预警或重点税纳税户申报异常情况预警指令。各设区市局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下达相应的预警指令。县(市、区)局对上级下达的预警指令内的纳税人,必须尽快开展纳税评估,评估任务完成后及时向下达指令的上级单位反馈,同时也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预警指标。
(一)建立健全税收分析与税源管理联动机制
税收分析是建立联动机制的起点和重要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充分认识税收分析对税源管理的重要指导作用,按照宏观看问题、微观找原因的思路,逐步将税收分析的重点从一般性的计划进度分析、增减原因分析向更注重深层次的税收与经济关系分析转变,进一步加强对税源监控和管理状况的深度分析;同时切实重视税收分析成果运用,有针对性对税收分析发现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将分析成果转化为税源管理上的成效。
1.夯实税源管理的数据基础。要求各地:一是建立规范的税收分析指标体系,解决数据标准化问题。税收分析指标体系由总局提出并建立,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税源实际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建立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对国税系统以往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工作中使用过的指标以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彻底梳理,规范每个指标的定义、来源、计算方法以及涉及维护等,通过指标规范化推进数据标准化。二是进一步落实数据源头采集,解决数据准确性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确立“把住入口、过程控制”的数据管理意识,特别是基层办税服务厅和税收管理员作为最大量基础数据的入口环节,应当树立责任意识,按照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种征管基础数据包括纸质数据资料的采集录入工作,与此同时,要对已经产生的错误数据,进行认真的负责任的清理。三是积极整合外部数据如银行、工商、地税、代码办、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已有数据的分析利用,以扩大税收分析数据的外延,以提高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分类统计的准确性。
2.贯彻落实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贯彻落实月度收入分析办公会、季度地区收入分析会、收入情况报告通报、定期预测等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应当突出税收分析的重点,以税收弹性分析为主线,以税负分析为重点,以税源分析为关键,以税收关联分析为拓展补充,进一步采用科学的税收分析形式和方法,使税收分析成为税源管理的“眼睛”,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应当以月度、季度收入分析会作为横向、纵向联动机制的工作平台,由计统部门会同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宏观、中观和微观税收分析工作,确保联动机制基础牢固、运行顺畅。
3.建立行业税负预警机制。省、市、县级国税机关应当坚持行业税负分析的定期不定期通报制度,以税收分析通报为载体,建立行业税负预警机制。这是税收分析与纳税评估联动的结合点,也是税收分析服务于税源管理的最直接体现。行业税负预警机制主要应从宏观税负分析问题入手,通过分地区、分经济类型、分税种等不同角度进行行业税负比较,分析测算行业税负预警值,并通过税收分析通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为纳税评估提供参考值,指导基层有针对性地锁定评估对象,开展分户纳税评估。
4.建立税收弹性系数及行业税负预警指标
各级国税机关应尽快建立有关弹性分析和税负预警的指标体系,为基层的税收管理提供分析参考。其中:
有关增值税预警指标体系:省、市税政、计统部门将根据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1205号)精神,筛选确定主要指标。
有关所得税预警指标体系:将由省、市所得税或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与计统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有关出口退税预警指标:执行省局出口退税部门推广使用的出口退税预警系统。
省局将定期不定期地由省局计统部门协同省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全省的税收弹性分析指数及相关的税负预警指标。
(二)落实完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联动机制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近两年来,各地按照省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信息来源受限、数据质量和应用水平不高、评估针对性和深度不够等瓶颈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抓住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结合点,将税收分析环节纳入评估机制,充分应用税收分析成果特别是行业税负预警,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同时应当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之间的及时移送和反馈工作制度,实现以评估推进检查,以检查促进征管的管查联动机制。为此,要在保持现有格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的内容,即日常的纳税评估主要依托税收管理员平台实施,税收管理员必须切实做好管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局根据工作任务(包括上级下达的预警指令任务),组织专业评估小组进行纳税评估,有条件的设区市局可以建立纳税评估专家人才库,根据任务临时性组织评估小组完成上级下达的纳税评估任务。各级纳税评估结论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纳税评估过程中涉嫌偷、逃、骗税或抗税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并移交给稽查部门处理。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稽查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以税源调查方式出现,视情况决定是否立案,稽查部门调查的线索和工作底稿等情况可作为纳税评估的依据。
1.深化分行业与分户相结合的纳税评估。市、县直到基层国税机关应当按照“面、线、点”梯次推进的步骤,深化分行业和分户相结合的纳税评估。省局将通过对全省及各设区市分行业的宏观税收分析,对全省和区域税源进行“面”的“扫描”评估,提示区域、行业税负差异;各市、县局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税源实际进行“线”的剖析,筛选本市、县具有普遍性、行业性的纳税疑点问题或线索;各基层分局(所)应当对上级局发布的疑点问题、线索,对具体纳税户进行“点”的挖掘评估,分析查找税负变动、纳税异常的主要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征未征的税款,及时征缴入库。
2.实行税收管理员初步评估与市、县(区)局专业评估相结合
鉴于当前评估工作刚刚起步,各种的评估机制还在探索之中,基层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及评估能力还有待检验,但日常的纳税评估主要还是依托税收管理员平台实施,税收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来做好管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同时,各地在组织纳税评估时,又不能完全依托基层税收管理员自主完成各种纳税评估,而应建立基层税收管理员初步评估与市、县(区)局专业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在各种预警指标明确之后,对一般性的、规模小的纳税人由基层税收管理员完成初步评估;对行业性的、经济关系复杂或规模较大的纳税人主要交由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组成的专业评估人员进行专业评估,以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建立管理评估、稽查的移送反馈制度。一是落实纳税评估
疑案移送稽查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使纳税评估移送的案源成为稽查案源的主要来源,确保评估选户、评估检查与税务稽查的紧密衔接。主管国税机关对经纳税评估约谈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偷逃骗税嫌疑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报领导审批后,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立案情况反馈给主管国税务机关;二是稽查部门对管理系列移送的涉嫌偷、逃、骗税案件,应当在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抄送给主管国税机关,有涉及到出口货物退(免)税案件的,也一并抄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稽查不予立案的案件,应经过上级批准并注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后退回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自行处理;三是落实稽查建议制度。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对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新动向、征管漏洞等新问题,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建议书》,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有涉及到出口货物退(免)涉税违法行为的,也一并传递给主管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主管国税机关或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整改情况反馈稽查机关。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充分应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反馈结果,及时采取相应征管措施,依法建立健全相关征管制度,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三)建立健全横向、纵向的联动和监督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全面建立健全纵向和横向联动机制,加强
上下级之间、同级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的及时双向反馈,做到实时反馈和定期反馈相结合、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处理和定期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相结合,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复核监督措施,确保联动机制有序、高效运作。
1.建立上下联动的纵向反馈制度。主要通过上级通报和下级报告的方式实现反馈。上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分析通报,确定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和线索的落实部门及办理时限,有关业务部门应当负责具体的部署和督导工作;下级国税机关应当对上级通报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处理,并将落实的原因、情况、措施、建议,在下一次税收分析会议上进行通报;并逐级反馈上级国税机关。
2.建立同级联动的横向反馈制度。主要通过收入分析会、案件移送和稽查建议等方式实现反馈。计统、税政、征管、稽查、法规、技术等各部门应当围绕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反馈工作信息,确保每一个环节间的顺畅衔接。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以“问题管理”为主线,就税收分析、税源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表现、成因和解决措施”定期召开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研究落实联动过程中问题。
3.建立切实可行的复核监督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税管员制度、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绩效考评、能级考核和执法检查等办法,健全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对评估和稽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监督。并可将联动的内容列入日常督查工作重点,由各相关部门分头抓落实,定期整改、通报。经复查、抽查有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完善联动机制的岗责体系
(一)加强领导,为联动机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各级国税部门要把建立税收工作联动机制作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突破税收难题的关键,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税收工作联动机制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税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法规、效能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在部门衔接配合上的领导协调作用,通过各级领导亲力亲为,“一把手抓一把手”,促使各部门、各层级围绕目标,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强化追究,为建立联动机制、实现税源综合管理提供协调顺畅、保障有力的高层次运行平台。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200号)精神,省局联动机制具体由征管处牵头,各税政、计统、稽查、信息中心、法规等部门配合,税政部门负责提出指标体系及预警值,计统处负责预警指令的发布工作。
(二)明确各层级、各部门重点职责
联动机制实行层级管理,各市、县(区)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分工,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由上而下进行
指导与监督,由下而上具体执行与反馈的高效运行联动格局。
1.征管部门主要职责:各级征管部门是全系统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协调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纳税评估工作;审核发布纳税评估选案分析指标;提出纳税评估软件开发的业务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协调、召集联动机制成员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和解决联动机制运行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的工作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下级通报纳税评估成效、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2.税政部门主要职责:各级税政部门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收集宏观及行业涉税信息,建立分税种、分行业的税负指标;向下一级国税局公布行业税负监控指标和各税种纳税评估预警值;并为纳税评估提供科学的、全面的、针对性及操作性强的业务、技术支持。
3.计统部门主要职责:各级计统部门是税收分析的具体落实部门,负责对现有税收数据建立数学模型,进行分析利用。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税收与宏观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趋势等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4.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纳税评估业务需求,开发纳税评估软件;不断完善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偏差提示功能;为分税种、分行业的税负指标和各税种纳税评估预警值、评估选案分析提供技术保障。
5.稽查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具体案件的税务稽查;落实案件查处后的反馈和对征管建议提交等;并可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以税源调查方式提前介入,视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6.法规、效能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执法检查、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等。
7.县(区)以下基层国税机关主要职责: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包括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具体分析评估、税务约谈、列入日常检查或移送税务稽查、评估资料归档以及采集、录入日常管理中有关纳税评估的信息等,并通过纳税评估改进和完善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负责统一采集、录入所管辖纳税户涉税受理项目的审批处理信息等。基层办税服务厅人员负责统一采集和录入纳税人上门申报信息中的基础信息、纳税申报信息、涉税管理信息的受理信息,财务信息以及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信息。同时,相关人员共同做好纳税人信息“一户式”存储管理。
以上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征管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加以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