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补报的申请认定福州永兴达印刷厂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局已于2006年10月做出明确的审核、审批意见,同意认定福州永兴达印刷厂从2006年11月开始给予享受社会福利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现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81号)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规程的通知》(榕国税发﹝2003﹞236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局的审批结论。请你局严格按照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实行“月核季查”,凡发现企业不符合“先征后返”资格条件的,及时反馈市局,并取消相应月份的增值税税款返还。
附件:晋安局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