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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税局(不发厦门),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自行印发。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设计了三种预缴方式,其中:项目一“按实预缴”为通常方式,项目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项目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特殊方式,采用特殊方式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中设计了三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一种“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通常方法,第二种“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第三种“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为特殊方法,采用特殊方法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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