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凡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国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此类服务和收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三、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在我省未下达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暂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其它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调议定。
四、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收费,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应相互协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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