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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09﹞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部公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依据之一,今后各地可自行依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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