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需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享受减计收入优惠。各级地税机关应广泛宣传,辅导相关企业及时办理,确保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按闽地税发〔2005〕224号执行。企业自税务机关送达《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的预缴期起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三、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减计收入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减免所得税额,填入预缴纳税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企业,年度申报时,减计收入按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规则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