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按照属地原则确定,由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经省民政厅认定的福利企业,如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向所在设区市民政局申请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严格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三、认定机关应按照“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认定机关进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核查、年检,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