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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时间以文件印发时间(封发)为准,通过省局以及省局与其他部门联合转发的文件,以转发文的印发(封发)时间为准。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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