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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开发产品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09﹞15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2008年底前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印发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2009年1月起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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