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的制作设置由各设区市局统一组织。各地要结合实际统一制定标识系统应用方案,并报省局纳税服务处备案。已确定为试点单位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安装于2010年6月前完成,其他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安装于2010年10月前完成。
二、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颜色、字体必须按总局要求统一,标识材质我省统一选用铝合金底板制作。
三、各设区市局在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的过程中,应按照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整合窗口功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优化办税流程,进一步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
四、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规范设置结束后,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设区市局标识系统应用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