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以下简称《规程》),做好2009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办法》及《规程》的具体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人员,责任到位,确保2009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继续夯实非居民企业管理基础。一是应以企业汇算清缴为契机,加强与工商、外经贸委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清理漏征漏管户,强化对非居民企业的管理工作。二要做好CTAIS系统中非居民企业的认定工作。各地应认真核实税务登记台帐及CTAIS系统中登记类型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作业企业以及其它外国企业(以上包括港澳台商同类企业)信息资料,并与系统中已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进行比对,认真做好清理和修正错误数据工作,确保这些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定为非居民企业。
三、做好非居民企业年度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要求,做好2009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各项工作,确保非居民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杜绝非居民纳税人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四、做好软件运用。各地必须运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缴软件读入、审核和上报数据,优化相关基础信息,确保所有汇缴工作纳入软件运行。对于个别无法导出非居民企业基本信息或申报数据,按照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系统手工录入方法补录。软件、操作办法以及手工录入方法到省局ftp://国际处/下载区/非居民税收管理/非居民汇缴/ 下载。
五、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总结报告工作。各单位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的总结、分析工作,并以正式文件向省局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报告及汇总、分析报表。总结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汇缴数据、指标分析说明,汇缴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并将电子数据上传至省局ftp://国际处/上传区/非居民管理/非居民汇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