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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0﹞7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从2010年3月1日起实行。请各地及时调整维护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下限。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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