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转发给你们,各设区市局将本地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于次年三月二十日前报送省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附件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附件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附件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