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10〕51号)收悉。鉴于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的货物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