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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9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现就我省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抽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2010年度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工作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是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汇算清缴工作通知等文件中都强调,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通过重点检查工作,有利于发现和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各地要把2010年度汇算清缴重点抽查工作作为组织收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专门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税政、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好于较往年。
  二、重点抽查范围和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福州、厦门局各抽查6户,其他设区市局各抽查3户,主要检查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归集范围是否正确等内容(填报附表1)。
  (二)涉及企业重组的所有企业。主要检查是否按财税〔2009〕59号、财税〔2009〕60号、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企业。重点检查面不低于该类行业企业的15%,主要检查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扣除、资产损失处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填报附表2)。
  除上述要求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和项目。
  三、其他要求
  (一)除高新技术企业由设区市局统一安排抽查外,其他原则上由县(市、区)局统一组织进行,对列入稽查局专项检查范围的企业,不重复检查。
  (二)重点抽查工作于汇算清缴结束后开始,9月底前结束。 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局将重点抽查总结和典型案例分析报设区市局,10月底前设区市局将典型案例(不少于10件)和汇总报告(并填报附表3)报省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应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抽查发现的问题,统一报省局研究处理。
  附表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检查统计表
  2: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3:汇算清缴重点检查总体情况汇总表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检查统计表.xls
汇算清缴重点检查总体情况汇总表.xls
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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