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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联合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商贸局、经发局)、物价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根据5月25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5部委联合召开的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清理整顿工作结束时间由6月底延长到9月底,联合检查阶段结束时间调整到7月底。为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联合检查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督促有关企业开展复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零售企业前一阶段自查自纠的情况,进一步组织本地区符合清理整顿条件的零售企业对照清理整顿的要求,开展复查。对复查期间发现问题的,要坚决督促零售企业予以纠正。对自查、复查后没有报告问题的零售企业,下一阶段联合检查中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依法从严处理。有关企业的复查报告及组织复查情况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6月10日前报送省清理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联合检查
  在零售企业自查、复查的基础上,结合4、5月份省清理整顿协调小组第一轮联合检查的情况,我省将于6、7月份继续开展第二轮的联合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本次联合检查将采取随机抽取查阅合同、查看财务数据及服务记录、与供应商座谈交流、深挖举报投诉线索等多种方式,覆盖我省内(不含厦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总部与门店,对各零售企业的自查、复查情况进行核查,对规范促销服务费、禁止违规收费、落实明码标价等三个部分内容进行联合检查。
  (一)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经贸(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供应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听取零售企业情况介绍,重点检查促销服务费的纠正解决情况,督促零售企业对违规收费进行退款。
  物价部门进一步推进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重点检查零售门店是否通过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或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对收费项目进行明码标价,检查是否详细列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条件等内容,并查看零售企业开具给供应商的发票底本,其收费标准等是否与明码标价一致。
  国税、地税部门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重点检查对零售企业收取的促销服务费是否登记入账,是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企业,税务机关要组织开展税收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零售商与供应商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清理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重点检查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签定的买卖合同、促销合同、返利合同等有关零供商交易合同,合同上是否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查看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签定的收取促销服务费合同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是否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是否存在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未完全提供服务的是否返还部分费用。
  公安机关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秩序﹝2012﹞42号),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结合省第一轮联合检查情况,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深入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省清理整顿协调小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牵头组织本地区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范围要覆盖本地区符合清理整顿条件的所有零售企业和门店,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省清理整顿协调小组将适时派出联合督查组,督查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舆论宣传,认真受理举报投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的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中发现的线索,要认真核查,视情开展联合督查,属实的要严肃查处。
  (三)做好数据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根据部际清理整顿协调小组的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清理整顿数据统计工作,认真梳理本系统检查情况,于每周五下午报送省清理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每周一综合汇总报送部际清理整顿协调小组。联合检查结束后,省有关部门要于7月20日前将本系统清理整顿情况总结书面报送省清理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
  省经贸委            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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