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的相关内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3年我市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
各项地方税费 申报期 |
社保费申报期 |
法定假期说明 |
1月 |
1-18日 |
6-20日 |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
2月 |
1-22日 |
6-22日 |
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7天 |
3月 |
1-15日 |
6-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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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1-18日 |
6-20日 |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 |
5月 |
1-15日 |
6-20日 |
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3天,本月只放假1天,不需变更申报期 |
6月 |
1-18日 |
6-20日 |
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 |
7月 |
1-15日 |
6-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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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1-15日 |
6-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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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1-16日 |
6-23日 |
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3天(不在申报期内),15日为公休日 |
10月 |
1-22日 |
6-22日 |
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7天 |
11月 |
1-15日 |
6-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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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1-16日 |
6-20日 |
15日为公休日 |
注:(1)上述地方税(费)包括各项附加税费以及价格调节基金。 |
其他非按月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或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纳税申报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