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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私房租赁税收代开发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区税务分局,保税区税务分局:
  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恢复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私房租赁税收代开发票业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代开发票业务资格认定
  各基层局应于2012年12月29日前,对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私房租赁税收代开发票业务资格进行认定验收。符合条件的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私房租赁发票时,必须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开具方式统一选择“允许5天离线”。对不具备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条件的委托代征单位,各基层局不得委托其代开私房租赁发票,不得供应其套打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市局将在各基层局认定验收的基础上,择机对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抽查。
  二、及时刻制代开发票专用章
  各基层局应于2012年12月29日前,按照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完成代开发票专用章刻制工作,并将印模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刻制前,各基层局应对代开发票专用章印模式样、规格、字体等进行审核比对,统一进行刻制或者指导代征单位自行刻制,确保刻制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准确、规范、一致。
  三、强化委托代征管理
  各基层局在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私房租赁税收、代开发票业务后,要强化对代征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
  1.要指定人员落实私房租赁委托代征日常管理工作,并与代征单位建立紧密联系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解决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私房租赁发票时,必须先完税后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税时必须使用银行pos机划转税款。各基层局要做好代征税款入库的比对工作。
  3.在委托代征合同中应加入加强代开发票管理等相关条款。
  4.各基层局应定期(每季)对委托代征单位代征情况及代开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代征单位所代征的税款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代征,是否按房屋所在地进行代征,是否将单位房产混入私房租赁进行代征,是否违章代开发票。对代征单位违反税收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发票管理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局将结合“两票”检查工作,对委托代征单位代开《通用机打发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其他事项
  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相关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等问题,工作如何衔接由各基层局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上述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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