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地方企业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缴纳税的我省地方企业或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汇算清缴手续。汇缴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二、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中第十四条和第八条的要求,对汇缴企业和所属成员企业均在我省境内,其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问题和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其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比例调整问题,均由汇缴企业在批准汇总纳税后15日内报省地方税务局审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