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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执行。
  一、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办理程序依照(甘地税﹝1997﹞46号)文件精神报批。非营利性科研性机构的认定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及抵扣一律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非关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须提供以下资料,报所在地地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资助支出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2、科研机构的收款资金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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