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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新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年度各地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新的价格配售,各地不得向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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