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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97号)有关政策要求与该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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