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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批问题,经2003年8月20日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认真执行。
  二、关于审批问题,依照甘地税﹝2003﹞1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凡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减免的,经审查符合下岗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执行期为2005年12月31日。其他税收减免仍按甘地税﹝2003﹞1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三、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审查、管理和统计工作。要建立审批台帐。不得以任何借口在落实优惠政策上打折扣,不得弄虚作假,随意扩大优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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