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中国平安保险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满足平安保险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平安保险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关于启用新版团险正式发票的报告》(平保兰分人﹝2003﹞88号),经我局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在我省境内启用套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中国平安保险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单证代码:K00002,票样附后)。适用于团体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
旧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延用至2003年12月21日。库存旧版发票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缴销。其它有关事项,请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甘地税票﹝2001﹞13号)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