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教育局,矿区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兰州分行,兰州市商业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筹备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机关、金融机构、教育部门要相互联系、积极协调,做好“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学生身份证明”)的发放、使用工作。
二、国税机关要积极和非义务教育学校联系,指导非义务教育学校做好证明的填写、使用工作;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规定正确填写、使用学生身份证明,并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管。学生身份证明用完后,要及时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
三、国税机关、开办教育储蓄的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教育储蓄管理办法改变后的内容。
四、开办教育储蓄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以上两个《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尽快告知储户并做好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可能出现的问题。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