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省委发﹝2005﹞33号),扶持我省县域经济和企业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县域经济发展
1、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企业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技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对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于在征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0、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1、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中外籍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12、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兴办非营利性卫生医疗机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3、凡投资于我省县域的内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在有关规定范围之内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对经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房产能够单独记载价值的,免征房产税。
18、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的企业所得税。
19、县域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支持企业进行改组改制。企业被兼并后仍独立纳税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兼并资产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其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由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1、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4、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其中利用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均需由企业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 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税收服务,扶持县域经济发展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县域经济发展对促进我省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好县域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努力壮大县域经济实力。
2、切实采取措施,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和完善税收政策公告制度,做好国家和省上关于支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结合实际情况,利用各地“12366”地税服务热线、设立服务专柜和窗口,完善征纳双方的沟通机制,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税收服务。
4、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对纳税人需办理的税务事项、咨询的税收问题,被首问人要认真负责处理、耐心解答,或主动引领至承办部门处理。
5、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依法简化办税环节,规范工作程序。要本着依法、简便、快捷的原则,确保支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6、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对纳税人要办理的税收事项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办结。
7、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坚决消除在税收服务上的不平等现象,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公平优良的税收服务环境。
8、各地要开展好送税收政策上门活动,积极研究和探索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效能的方法和途径,帮助纳税人用足、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
9、各级地税机关既要不折不扣、坚决落实支持和鼓励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又要引导纳税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对应缴纳的税款要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足额征收。
10、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严格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影响县域经济和企业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