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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及时贯彻落实。
  一、新的车船税条例、细则、实施办法的颁布,必将对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产生重要作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的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保证条例、细则和实施办法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二、条例、细则、实施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税款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在11月份征收期按新的标准全部征收入库。
  三、2008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业务正式执行。
  四、各地在车船税执行中如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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