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372号)转发给你们。该《办法》将国家税务局系统明确为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财政部为国税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同时增加了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加强了资产使用管理,调整了资产处置的权限和内容,对资产评估、产权纠纷的调处做了明确规定。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