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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缓解金融危机的影响,扩大内需,推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1号)精神,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当地人均水平而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契税降至1%,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对外销售取得产权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暂不承担营业税。
  四、金融危机期间,暂缓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自2008年12月5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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