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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复函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冲销2000年以前“应收逾期利息”的请示》(湘中银财﹝2003﹞158号、湘中银财﹝2004﹞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湘财政监督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3﹞3号)精神,同意你行在2003年度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17759.73万元(包括你行原信托投资公司对青岛荣美房地产公司2000年以前应收未收利息830.73万元)。各市、州冲销数详见附表。
  你行下属各基层纳税银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76号)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确认。
  附件: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各市、州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核准冲销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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