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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问题。鉴于目前国、地税税收征管软件不统一,登记信息不能实现共享的实际,经与省国税局协商,我省暂时仍采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待条件成熟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对同一纳税人,各地要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编 制方法》(湘国税发﹝2003﹞81号)要求,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三、关于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各地要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92号)要求,按季与国税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换有关登记信息。
  四、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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