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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依法治省四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治省发﹝2003﹞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省局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现将《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评议工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每年年终,上级地税机关组织检查和抽查,或根据平常掌握的情况,按本《办法》进行考核记分。
  第四条 考核评议采用百分制,总分80分以上的单位为优秀;总分60—80分的单位为合格;总分6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税收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考核的结果作为市州地税机关正职年度考核中“依法治税”内容的依据。
  第六条 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政策规定,本单位制发的每件扣1分;所属下级机关制发的每件扣0.2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税违规文件不抵制不报告的每件扣0.5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本机关批准决定的每户次扣1分,所属下级单位批准的每户次扣0.5分。
  减免税手续不全、资料不完整,本机关办理的每户次扣0.5分,所属下级单位办理的每户次扣0.1分。
  第八条 买卖转引税款、混级混库,本机关实施的每笔扣2分,所属单位实施的每笔扣0.2分。
  第九条 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本机关实施的每笔扣1分,所属下级单位实施的每笔扣0.1分。
  第十条 税收政策适用错误,本机关执行的每次扣1分,所属下级单位执行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本机关经办的每次扣1分,所属下级单位经办的每次扣0.1分。
  第十二条 税务违章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资料不齐全等情形之一,本机关处理的每件扣1分,所属下级单位处理的每件扣0.2分。
  第十三条 重大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不当,本机关实施的每次扣1分,所属下级单位实施的每次扣0.1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或行政诉讼中败诉,本机关办理的每案扣2分,所属下级单位办理的每案扣0.5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局对市州局税收执法质量的考核评议。市州局对县(市)分局的考核评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由法规处牵头,其他相关处室参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00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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