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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涉外税收主管机构,应就涉外企业联合审计工作,建立专门的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联系制度,于5月底以前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省地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并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
  二、对跨地(市)经营并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联合税务审计,由省国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主营业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涉外企业,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涉外机构提出税务审计计划,并告知地方税务局涉外机构,开展联合税务审计;对主营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涉外企业,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涉外机构提出税务审计计划,并告知国家税务局涉外机构,开展联合税务审计。
  三、各地可根据《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中规定的工作底稿,结合各地工作实施和各自征管范围进行有选择性的使用,力求提高工作效率。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于年内组织人员编制适合我省实际的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底稿。
  四、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5月20日前将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名单和基本情况(企业基本情况表附后)上报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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