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制后的广播电视企业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我省已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广播电视企业可否比照上述文件执行。鉴于我省改制后的广电企业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的性质、范围、标准均未发生变化,为支持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改制、发展,经研究,同意对我省各市、州、县改制后的广播电视企业比照执行上述文件,即对改制后的广播电视企业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但已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库。广播电视企业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