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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税收票证凭证和票证盘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规范票证管理,加强基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税收票款结报手册等票证凭证
  根据“省局规范管理年”的要求,为了加强基础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省局统一印制了“票款结报手册、票款结报单、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票证缴销表、票证领发单、票证缴销清册、票款损失报告单、票证交接清单、票证盘点表、票证填用差错考核表、缴销票证封底封面”.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到省局计财处领取,并及时分发到各县(市)分局、各基层征收分局以及各征收人员手中,要求从2004年8月1日起全面启用。其中“票款结报手册”上的1-7月的票证结存数要及时进行结转。
  二、关于票证盘点的有关问题
  (一)盘点的要求。2004年9月30日前,各级地税机关计财部门要对本级票证库存进行一次彻底盘点(市州局对所属单位的票证盘点要进行检查),按规定填好票证盘点表,并将盘点的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二)盘点的账表处理。若盘点时出现账实不符要载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属于账务处理错误长出或短少的票证,写出票证盘点报告,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根据“票证盘点表”对票证账簿有关栏目以“划线更正法”或“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进行纠正处理;属于人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票证短少的,及时写出票证盘点报告,报告本单位领导,按票证损失规定查处。
  (三)关于票证报表的编报。为统一口径,各地在编报2004年第三度票证季报表时,“上年结存”数按这次盘点后的结存数字进行编报,并在“备注”栏注明调整的数字。以后凡“上年结存”数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准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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