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保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各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2004 ﹞ 51 号 )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启用,原使用的旧版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以下简称《服务发票》)使用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统一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将《统一发票》(电脑票和手工票)所需印制的数量上报省局审批,并做好原使用的《服务发票》缴销作废工作。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电脑票中“税控码”栏目暂不填写。
三、《统一发票》的领购、填开、缴销、检查等管理由保险中介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发放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统一发票》领购申请,《统一发票》实行验旧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