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联运发票管理,便于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新版《联运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自2004年11月1日启用,旧版《联运发票》使用至2004年10月30日止。
二、《联运发票》使用彩纤无碳复写纸,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州不得自行印制。各市、州应于每月20日前将需印量上报省局征管处。
三、《联运发票》由市、州地税局统一到省局领购并发售至县(市)地税机关,联运企业按规定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四、《联运发票》开具要求:
(一)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前,《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手写无效。
(二)填开《联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发货站(港)、到站(港)、中转地、货物名称、件数、计费重量、包装、运输费用项目及金额、其他费用项目及金额、垫付费用项目及金额、开票人、收款人。使用税控收款机者,在录入上述信息后会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如下信息: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密码区、运输费用小计、垫付费用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人民币(大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当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时,不加“+”号标记(无法提供的可不填写),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填写“0”标记。在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暂不填写税控码。
五、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其他费用、垫付费用分别填开,必须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
六、各市、州要加强《联运发票》的管理, 严格控制领购数量,严格实行验旧售新制度,核定的领购数量要根据实际使用数量、同期纳税申报适当调整,要做好《联运发票》的启用和旧版《联运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