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安县湘江水电站体制改革出让国有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安县原湘江水电站体制改革出让国有资产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永地税发 ﹝2004﹞97 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东安县湘江水电站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东安县人民政府与德能水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资产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由德能水电有限公司出资 8100 万元收购湘江水电站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动产。湘江水电站改制前的债权债务与德能水电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其职工安置由东安县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实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另双方议定,由德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2700 万元用于租赁湘江水电站所属库区国有土地(含相关水面),租期 20 年,租金分期支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此种情形不属于企业整体拍卖或转让行为,应当就转让湘江水电站国有资产取得的 8100 万元,在扣除机器、设备价款后,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出租湘江水电站所属的库区国有土地(含相关水面)取得的 2700 万元按“服务业 —— 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