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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A级纳税信用单位授牌及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A级纳税人采取“县(市、区)国、地税局评定委员会初评-市州国、地税局评定委员会审核-省国、地税局评定委员会共同审批”的方式,联合评定长沙卷烟厂等544户纳税人为2002-2003年度“湖南省纳税信用等级A级单位”,并已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告,即将为其授牌。为了认真做好A级纳税信用单位的授牌工作,切实加强对A级纳税信用单位的后续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以开展A级纳税信用单位授牌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影响。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表现方式。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授牌工作为契机,紧紧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主题,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税法宣传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社会影响,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偷逃抗骗税违法、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以不断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在11月30日以前对本市州A级纳税信用单位联合进行授牌,具体授牌及宣传方式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各类纳税人要加强后续管理,严格按照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有关激励和监控措施并实施动态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已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逐级报送省级税务机关,由省国、地税局按月通过书面形式交换信息来确定纳税人降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已评定的A级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逐级报送省级税务机关,由省国、地税局按年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确定降低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已评定的B、C级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八、九条所列情形的,应每年由同级国、地税局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确定降低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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