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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两改一同价”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经委湘经﹝ 2004﹞402号 关于《落实“两改一同价”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请示》经省政府领导批示我局,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一并报告如下:
  关于我省“农网”改造问题,省政府曾经下发了湘政发 ﹝2001﹞17号文件,对我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予以重点扶植,并明确规定:“除直接提供劳务服务的图件制作费、土地测绘费、质监费,需补缴的征地拆迁费,确保施工人员社会保障需要的劳保基金以及国家税收土地契税、耕地占用费等七项税费按规定收取外,其他一律免征。”
  省政府的 17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税收不能免征,对“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施工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理所当然应该征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价款可以从施工收入中扣除计税,但是工程所耗用材料不能扣除。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材料和设备往往存在划分不清的问题,在2003年以前,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税企双方分歧较大。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字16号文件,规定除国家明确列举项目以外,其余建筑安装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划分由各省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我省是根据省建委以及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项目名单采取列举的办法),同时,该文件还明确规定通信工程所耗用的光缆,电缆等虽然属于材料但可以视同设备允许扣除,但是,对于电力建设工程所耗用的电缆、电线等并没有明确扣除。由于财政部文件明确列举扣除电缆、光缆的只有电信部门的通信工程,没有包括其他部门,从政策的角度讲,对“农网”改造工程所耗用的电缆电线不允许从工程收入中扣除。
  2003年以前,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在对“农网”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时,并没有包括电缆电线等材料的价款,只对人工费等计算征税,主要原因是我省“农网”建设工程的主要材料由省电力总公司统一采购,各地税务机关无法掌握耗用材料的实际价款。2003年,财政部16号文件下来后,由于文件所列举扣除电缆、电线征税的只有通信工程,没有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加之省地税局稽查局对全省电力建设工程的营业税征收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财政部16号文件的规定,对“农网”改造工程按照工程收入全额补征营业税,并将此营业税作为省级收入入库。各地方政府对此很有意见,纷纷要求当地地税部门布置清查,对施工单位补交营业税。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对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都下发了文件,但是两个文件都不是十分清晰明了,我们应该有一个明确态度。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省政府湘政发 ﹝2001﹞17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税收不准免征,因此,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确定问题,按照财政部 16号文件规定,设备价款可以从施工收入中扣除,材料价款不能扣除。但鉴于16号文件明确通信工程的电缆、光缆可以视同设备扣除,考虑我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耗用的电线电缆价款,允许从计税工程收入中扣除。
  三、上述政策从 2005年起执行,在此以前的工程, 已征的税款不退,未征的税款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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