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 ﹝2004﹞166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 ﹝2004﹞166 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要求提高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收费标准的请求(湘地税函 ﹝2003﹞145 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发票管理,减少税收流失,经研究,同意你局在保证不增加用票人负担的情况下,试行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从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你局应重新申报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收费标准。
附件:湖南省地税系统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试行收费标准(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表:
湖南省地税系统刮开式税控收款机发票试行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