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湖南税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芷江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永地税发 ﹝2005﹞87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系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8 月并购成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为适应企业收购、兼并的需要,支持企业上市,加强对改组改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同意其企业所得税从 2005 年度开始由公司总部集中统一在永州市缴纳。
  二、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 2004 年 8 月至 12 月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入库。
  三、从 2005 年起,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公司总部汇总申报纳税。
  四、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按规定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即可进行管理和检查,凡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一律就地补征入库。
  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预交的税款,不参与公司总部的汇缴清算。
相关问答